(四)加强产地检疫环节监管。对养殖场、户出栏生猪(牛、羊),要实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对产地检疫要实行申报制度,随报随检。凡未进行“瘦肉精”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生猪(牛、羊),一律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乡镇防检中心站要严格按照“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样试纸检测。指导养殖场、户在生猪(牛、羊)出栏前按2%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在养殖场、户自检的基础上,检疫人员要按出栏生猪(牛、羊)的2%进行“瘦肉精”检测。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要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导和检疫员共同签字。“瘦肉精”检测为疑似阳性的,动检人员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牛、羊),同时报告县级畜牧部门,送样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认。若确认为“瘦肉精”阳性的,按《全省“瘦肉精”检测呈阳性生猪(牛、羊)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规范(暂行)》(豫牧〔201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出境环节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出境,货主要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签字换发。出省境的生猪(牛、羊)运输车辆经过我市6个省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或有关县市区高速入口时,要主动出具出县市区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接受动检人员检查和“瘦肉精”检测。全市6个省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县市区高速公路入口临时检查点的检疫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省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各县市区高速入口临时检查点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省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瘦肉精”检测工作规范(暂行)》(豫牧〔2011〕42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境高速公路入口动物“瘦肉精”临时检查点的通知》(宛政明电〔2011〕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屠宰环节监管。派驻定点屠宰企业的检疫人员要对进场生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进行检查登记。检疫人员必须为持有检疫员证的正式在编人员。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立生猪屠宰购销台账,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流入流通环节。要实行屠宰企业自检制度,对检测出的问题生猪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入市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对每批次屠宰生猪进行抽检,抽检比例按每批次屠宰生猪数量的2%进行,同批次最少抽检2头。抽检合格的由驻场检疫人员出具“瘦肉精”检测报告,并登记存档备查。“瘦肉精”检测为疑似阳性的,动检人员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确认为阳性的,按《全省“瘦肉精”检测呈阳性生猪(牛、羊)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规范(暂行)》(豫牧〔201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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