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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宛政〔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检测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省市一系列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全程监管

  (一)加强投入品环节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督促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技术规程生产,明确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确保不生产、不经营、不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饲料、兽药等不合格产品。各级畜牧部门要重点检查饲料、兽药经营门店销售饲料、兽药的来源,检查其各项记录是否齐全,检查其是否存在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一旦发现有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加强养殖环节监管。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以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乡防检中心站为依托,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实行包场包户责任制,具体到人,监管到户。以生猪养殖场户育肥猪和饲料为监控重点,增加抽检密度,加大抽检力度,指导养殖场户合理、科学地用药、用料,建立养殖档案,实现安全生产。积极组织监管人员签订包场、包户目标责任书,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组织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不漏人、不漏场、不漏户,严防在养殖环节添加和使用“瘦肉精”,保证畜产品养殖环节的安全。

  (三)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对其经纪活动的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要建立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的档案并予以公示。要建立经纪人信用记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人要依法严查。工商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享经纪人登记备案信息。畜牧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督促辖区内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的经纪人签订不经营、不销售、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不收购、不贩运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畜产品的承诺书,配合工商部门对畜牧行业经纪人进行监管,发现经纪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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