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费优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政府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不力的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健全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督促建设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质量管理,牵头考核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监督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惠政策落实;市财政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奖补资金,筹措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配套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快项目用地审批;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督促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审批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会同住建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公示、轮候、退出等程序性规定,认真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建档、认定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就业档案或就业状况的收集、整理和变更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保障家庭的就业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为住房保障的有效实施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市人行、银监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下达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并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