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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未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有关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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