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1)、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附件2)和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附件3)。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是指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二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应按其实际收入、或按核定收入、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按实际收入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实际费用支出)×税率
第二十二条 按核定收入额计算:
(一)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应税活动,实际取得、或合同载明收入额的,同时按收入额核定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同未载明收入额的,以合同总金额核定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按经费支出计算:
应税收入额=当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第二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
(二)物品采购费(包括固定资产)、装修费、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
(三)广告宣传费以及代总机构支付的广告宣传费;
(四)为总机构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所垫付的住宿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
(五)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费用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应税活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暂按其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缴纳税款。
(一)常驻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不能正确划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