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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在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中国境内企业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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