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第二章 税源信息及税务登记管理
第六条 市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二次同海关、外贸、发改委、工商、教育、文化、外汇管理、地税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并予以登记、发布、核查。
(一)从海关、商务(外贸)部门获取设备、技术引进、股权转让信息;
(二)从发改委获取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信息;
(三)从工商获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信息;
(四)从教育、文化获取中外联合办学,来华演出信息;
(五)从外汇管理部门及指定的专业银行获取国外贷款、债券,售付汇信息;
(六)从地税获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征免营业税信息。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必须依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第八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