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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林地与国有林场林地界限有争议的暂缓发放林权证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林地与国有林场林地界限有争议的暂缓发放林权证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对集体与国有林场林权有争议的林地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林改政策实施。首先要解决林权纠纷,互相确认林地界限,并形成纸质档案后,再进行林改。在集体林地与国有林场林地界限有争议的,要暂缓发放林权证。在未解决纠纷前,不允许发放林权证。否则,造成后果的地方和单位,将要追究其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在解决林权纠纷时,一是以1982年“林业三定”时发放的林权证作为主要依据;二是以2005年发放的林权证作为依据;三是如果这两次都没有林权证作为依据,再按照林权纠纷调处方案的规定,以土地证为凭证;四是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
  凡集体林地与国有林地交界插花的地段先将林改方案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备案期间由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再由县区政府林改办颁发集体林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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