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凭处方销售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1〕73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不良反应,在对国内外研究和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并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专门下发了《
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09号)。
《通知》指出,尼美舒利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作为抗炎镇痛的二线用药,只能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适应症限于慢性关节炎(如骨关节炎等)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mg,疗程不能超过15天,并应依据临床实际情况采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同时对尼美舒利口服制剂说明书提出了修订要求。
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局国食药监安[2011]209号的通知要求,严格凭处方销售尼美舒利口服制剂及其他非甾体类解热镇痛药,对消费者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指导患者服用该药品,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凭处方销售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行为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