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确保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
(四)改革保障制度
1、建立政府财政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2、制定村卫生室补助政策。政府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按行政村核定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村每月400元,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每村每月不低于80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元、市级财政补助1元、县(区)级财政补助1元。
(五)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
三、实施步骤
(一)定编定岗
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3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
(二)全员聘用
卫生部门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稳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竞聘上岗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绩效考核
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县(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