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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办、局:
  《大同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大同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4号),为进一步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维护公益性和调动积极性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坚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有序竞争,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总体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进一步明确在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撤乡并镇后的卫生院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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