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临床实践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的条件及要求
1.实践培训应安排在科室设置齐全的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2.医院应妥善安排好学员宿舍和食堂。
3.医院应有专人负责学员实习期间的各项实习活动及生活,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学员实习。
4.该院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和讲座应安排学员参加,使学员能进一步了解学术发展前沿动态。
第十六条 带教医师的资格及要求
1.带教医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2.带教医师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结合临床实际 对实习教学进行有计划的安排,认真指导学员正确书写各种医疗文书,掌握常见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和基本技术操作。要求学员熟悉本科室医生日常工作程序、病房环境及各种治疗设施。
3.带教医师要做好学员在本科室实习期间的考核,并对学员的表现写出评语。
4.科室主任及带教医师对学员应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管理、耐心指导、热情帮助、培养他们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六章 培训的登记与考核
第十七条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万名医生培训学员培训前要认真填写有关登记表格,要求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要进行整理归档。学习档案一式二份,一份交学员所在地卫生局备案,一份留卫生厅。学员学习档案应详细登记培训内容、形式、时间和学习情况等。
主办院校对学员分别在理论学习、临床实践培训和基层卫生机构实践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核,以评价学员的学习效果。理论学习可采取闭卷或开卷形式进行考试,临床和基层卫生机构实践考核按优、良、中、差等级做出评价,考试考核的结果要记入学员个人学习档案。
学员在学习期间有以下任意一项时评定为培训不合格:
1.理论培训期间考试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下。
2.临床实践综合评价为“差”。
3.旷课或临床实践无故缺勤三次及以上。
4.缺课累计超过30天者。
5.有其他严重违纪现象者。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且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进行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试,成绩合格,由卫生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由所在地卫生局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