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初审。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担保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担保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将项目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总体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管理局。省直单位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0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