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担保资金的3倍以上,且贷偿率低于3%。
(六)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十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含1年)以上。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下同)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再担保业务额在5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且贷偿率低于3%。
(五)年平均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财政厅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关于项目组织申报的通知,明确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和具体申报条件等内容。各设区市、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公开组织本地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凡符合担保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筛选后,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担保资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