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2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业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第八条 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担保资金支持的机构,省级担保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含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下同)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再担保业务额在2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