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11〕29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我们对《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企[2006]47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和登记纳税,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标准的中小企业。国家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37号),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