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社[2011]35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地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和一个支出户。
二、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季终了15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基金征缴收入应定期缴存财政专户。基金征缴收入及收入户利息于每月10日、20 日和月底从收入户划转财政专户,月末无余额。
四、统筹地经办机构每季终了5日内将支出户利息收入划拨到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