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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项目提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项目提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法制建设,做好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的提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提报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重点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关注民生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需要;围绕推进社会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优化我市软环境建设,完善“十二运”法制保障等方面,进行立法选项,并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切实做好我市的制度建设,为圆满完成我市各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必须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充分发扬民主,实现立法的科学化。

  三、立法项目提报具体要求

  提报年度立法项目,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汇总筛选后,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经确定的立法项目应当有:(一)草案;(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三)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资料。并按照所附表格统一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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