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2011年)
各驻沈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形式,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使用,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从而逐步形成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同时,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密切单位与职工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各项事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住房保障机制,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将会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条例》的规定
《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条例》第14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