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标〔2011〕4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将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符合《条例》、《条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自愿申报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申报范围
商标依法注册并连续使用届满3年以上(2008年11月30日前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并使用满1年以上(2010年11月30日前核准注册);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3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以上(2010年11月30日前)。
三、工作程序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7月上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培训申请表》(附件一)后,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6月25日前审核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外网(http://www.zjaic.gov.cn)或浙江商标网(www.zjta.cn)下载或到所在地工商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三),于7月25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于8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