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企〔2011〕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生物、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业、海洋新兴产业等,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省局制定了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鼓励内资、外资、私营等各类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都允许其经营。
(二)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债权、商标专用权等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智力成果转化为公司资本,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无需限制增资部分非货币出资比例。
(三)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结合,开展项目合作、共同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者兼并国内外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出资环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因客观原因出资无法按期到位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缓其出资期限。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依托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乡镇功能区等各类平台,着力发展大产业、承接大项目、培育大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在合并分立完成后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