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奖励,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正式行文,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行政指导具体实施的时间、对象、内容、结果和成效等情况。
行政指导的文书等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即时行政指导应实时载入《行政指导登记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指导文书可以印制,也可使用电子文档。
第三十三条 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应当在行政指导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归入相关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运用电子政务,建立行政指导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归集和使用行政指导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指导的工作效率。
第四章 行政指导的监督、奖惩、救济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指导实施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行政指导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四)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具有辖区特色;
(五)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有推行助成性、调停性行政指导等新举措;
(六)实施行政指导行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法制、监察及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指导监督检查评议制度,将行政指导监督检查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以及执法检查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关或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结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