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能范围内采取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告诫、警示、约见、公示;
(二)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采取调处措施;
(三)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协助、指导;
(四)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五)对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发布或开展不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指南或提供服务咨询活动;
(六)对社会发布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信息;
(七)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政指导方式。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
(一)建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
(二)辅导。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三)提醒。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行政相对人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四)规劝。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行政相对人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预警。
(五)示范。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六)公示。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行政指导实施方式,还可以将多种形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对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或系列指导。
第三章 行政指导的适用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一般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对时效性强或涉及面广的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短信、媒体等其他形式。
采取口头形式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作出的行政指导内容予以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