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工商法〔2011〕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省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完善行政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在尊重行政相对人意愿的前提下,运用非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涵盖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在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权保护、广告监管等市场执法监管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第五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与指导的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日常指导、统计汇总等工作,业务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负责组织并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监察机构负责对行政指导工作效果的回访评价,会同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