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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的通知


  第六条 广告监测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原则,监测结果应当向相关大众传媒及其主管部门公布。

  第七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大众传媒广告的监测,也可以将自己监测的大众传媒广告交由下级机关监测。

  第八条 广告监测应当建立日常监测机制,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有条件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广告监测机构。

  第九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维护广告监测素材采集设备正常运行,保障视听信号的完整、清晰。对本级管辖的大众传媒的素材,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并根据要求报送上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条 广告监测应当合理设置流程和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广告监测结果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广告监测结果,依照《浙江省大众传播媒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被监测的大众传媒广告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监测通报制度,以日报形式向被监测大众传媒公开监测结果,进行行政指导;以月报形式向被监测大众传媒、主管部门公布监测结果和广告信用评价情况,并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报告。

  广告监测报告内容需要在上述范围以外公布的,应当经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编制《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向社会公布。

  《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应当包括大众传媒广告主要违法表现、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主管部门对广告监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广告监测审核人员应当对所监测的每个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为合法广告、涉嫌违法广告和涉嫌虚假广告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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