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的通知
(浙工商广〔2011〕3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大众传媒广告的日常监管,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可预见性,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流程图(略)
2.《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起草说明(略)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强化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和联动,根据《
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大众传媒广告进行监测与监管,应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大众传媒,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
第三条 对大众传媒广告的监测与监管,应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广告监测应服务于广告监管工作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广告监测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广告资料的采集汇总、违法广告的证据固定、监测信息的发布、监测结果的处理等。
第五条 广告监测的基本任务是发现违法广告,评价广告管理效能,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对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广告行业进行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