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修理汽车、摩托车、喷漆等作业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可并处以罚款:
(一) 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违反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四)经营中的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五)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当日22:00至第二天6:00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
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三十九条 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未进入市人民政府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根据《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第四十一条 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根据《
广告管理条例》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