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其纠正,可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四)在市城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砂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五)在市城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