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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环[2011]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精神,环保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力求实效

  本次检查是环保部首次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环评机构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广、时间长、力度大,其目的是为了整顿环评市场,提升工作质量,促进环评行业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对全市环评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我市正在开展的环评管理质量年活动中,各区县环保局和环评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完成检查任务。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自查阶段(2011年8月至11月)

  1.各环评机构应对照《通知》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一式三份)送至我局环评处。自查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见附件2,字数不得少于2500字。

  2.各区县环保局应按《通知》要求,检查2008年以来环评机构(含市外机构)在辖区内开展环评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填写《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表》(见附件3),如实反映环评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于2011年9月30日前送至我局环评处。

  3.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按《通知》要求,汇总2008年以来环评机构(含市外机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抽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填写《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表》(见附件3),于2011年9月30日前送至我局环评处。

  (二)检查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

  我局将制定环评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组织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有关专家分别前往各环评机构现场检查,并于2012年3月前向环保部报告检查情况。

  三、自查材料要求

  各环评机构对提交自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经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情况,一律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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