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负责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以下简称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我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云龙示范区国土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云龙示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下设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负责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在我市城市四区分别设立房屋征收中心,由征收中心承担各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并根据本区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及时建设、筹集产权调换安置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