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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产权比例
  出资对象可选择按照标准出资额的100%、70%或50%确定出资额。
  私有产权所占比例为:出资额/标准出资额×100%,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即出资对象出资额达到全部标准出资额的,私有产权比例100%,国有产权比例为0%;达到70%的,私有产权比为70%,国有产权比例为30%;达到50%的,个人产权比例为50%,国有产权比例为50%。廉租住房产权共有无论比例大小,其土地性质均为划拨用地。
  鼓励取得廉租住房部分产权的家庭逐步提高出资比例,直至取得完全产权。凡一次性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当年标准出资额计算出资额。凡只取得部分产权的,出资人一般应在3年内取得完全产权,出资额在原标准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每年3%的比例上浮。3年内不能取得完全产权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购回房屋产权。租赁户未取得全部产权不影响其租住资格。
  七、实施程序
  (一)公布实行产权共有的廉租住房。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经政府批准可以实施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的房屋。
  (二)申请产权共有。自愿申请产权共有的出资对象向市房产管理局或者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申请廉租住房产权共有。
  (三)签订合同。市房产管理局或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与出资对象签订产权共有合同。合同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出资实行产权共有,并载明房屋的位置、户型、房号、面积等自然状况和出资款支付、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办理权属登记。参与产权共有的出资对象交清全部房款、取得完全产权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或产权单位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凭《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交款票据、购房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权属登记,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廉租住房”字样。
  八、资金管理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以产权共有方式回收的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企业以产权共有回收的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廉租住房建设投资。
  九、交易管理
  产权共有廉租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确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政府按照原售价回购。廉租住房取得完全产权5年后,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共有暂缓征收交易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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