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株洲市廉租住房产权共有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方案》(湘建保〔2010〕2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产权共有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自愿出资、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产权共有工作,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共有产权的构成
廉租住房产权共有实行购房人和政府按份共有。已经入住或取得廉租住房入住资格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取得的部分产权为廉租住房私有产权,其余产权为廉租住房国有产权。
四、出资对象
已经入住或取得廉租住房入住资格且自愿申请产权共有的家庭。
五、标准出资额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产权共有标准出资额。
标准出资额为建设总成本减去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之差额,即:标准出资额=住房保障面积×(每平方米建设成本价格-中央投资补助资金标准)×楼层系数
根据廉租住房楼层的不同,标准出资额须乘以不同的楼层系数。楼层系数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