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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等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凡自行考录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的中职学生和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的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至生源所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负责发放。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补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特别是州、县两级政府作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妥善搞好现行各项补助政策与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各项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各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教育补偿政策,管好用好教育补偿资金。州县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省教育厅要及时如实提供学生人数等资料,做好各类学校补偿资金测算工作;省财政厅要认真审核审定相关资料,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州教育局要制定异地办学办班奖补实施细则,对申请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程序、提交证明材料等做出详细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规范审核程序,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每年的春、秋两个学期将补偿政策及享受对象、补偿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公示认定等工作,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强化与接收办学办班学校的联系,严格委托办学办班协议各项规定,督导接收学校做好学生档案管理、改进教学质量,并跟踪检查享受补偿政策学生的就读情况。每学期开学后对受资助的转学、退学等离校学生进行认真统计,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办学办班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接收办学办班单位签订委托办学办班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用于学校运转的奖补经费及代收代办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办学办班学校奖补经费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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