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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等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普通高校学生就读费用补偿。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五条 享受补偿政策的范围是生源地为三江源地区的学生。

  第六条 异地办学办班经费补偿政策实施后,生源地为三江源地区学生不再重复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中职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政策。除按委托办学办班协议书规定,采取学生自愿原则收取必要的代收代办费用外,办学办班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办学办班学校奖补。每学年生均补助标准分别为:初中生2300元,普通高中生2800元,中职学生3300元(自行考录的中职学生,资金发放给学生,由学生向学校交纳)。

  第八条 异地就读学生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学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初中生2200元,普通高中生2700元,中职学生3200元(其中:中职三年级学生2200元)。

  第九条 普通高校学生就读奖励标准。普通高校本科生一次性补助1万元,专科学生一次性补助6千元,分年度拨付和发放。

第四章 补偿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办学办班,每年8月25日前,由各委托办学办班单位负责填报《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办班学生情况统计表》,各县教育主管部门汇总,连同办学办班协议书等资料一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一条 凡自行考录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的中职学生和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教育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异地办学办班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委托办学办班单位,由其拨付至办学办班单位。学校收到资金后,按办学办班协议规定,扣除用于学校运转的费用和代收代办费后,将学生用于学习及生活用品、伙食补助等费用,全部转入学生个人饭卡(校园卡)、银行卡等,伙食费等不足费用由学生向学校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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