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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建人教发〔2011〕129号)


厅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建筑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一)评审基本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职称外语要求按浙人专〔2007〕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浙人专〔2006〕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规定,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破格评审对象应按破格条件从严掌握。对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如无特殊原因,其任初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对既不符合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一般不得提前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楚,手续齐全。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3)上签字,申报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2)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附件7)。各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二)评审对象应递交的评审材料
  1、学历证书、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任书复印件各1份,应由申报单位验证并盖章。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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