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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一、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以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当事人可以按约定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6、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7、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三十二、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权登记后,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抵押物坐落、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项材料。

  5、因担保债权额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三、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已经实现;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院裁定注销抵押权登记的,须提交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原未办理他项权证不需取件。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6、办理抵押权部分注销登记所需材料参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十五、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照相应类型的抵押权登记提交材料;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抵押合同应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应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3、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提交经抵押双方确认的已存在的债权明细清单(载明债务人、债务类型、债务合同号码、金额)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同时还应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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