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5、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合同约定预告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合同可网上提交),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5、本预告登记可以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并申请办理。电子合同采用简化流程: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申请、网上预告登记申请,再持合同备案证明书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确认备案、缴费、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四、预告登记注销
(一)受理条件:
因土地或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相关权利或因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等致使权利灭失;当事人约定解除预告登记的条件成就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预告登记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权利灭失的相关证明或预告登记注销的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十五、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的房地产已经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6、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以待售证房产设定抵押的,须同时提交项目楼盘坐落与现编门牌坐落对照表。
5、已购房改房、统建房或经济适用房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交产权人的《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和《同住成年人同意交易声明》;首次设定抵押的,应同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6、若抵押房产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或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7、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8、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六、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以其正在建设的工程及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规划审定的总平图复印件;
8、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9、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