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法院裁定的,提交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8、已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9、符合免税条件的,提交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
10、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个人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可与转让手续合并申请办理。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本业务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六、房地产交换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房地产交换,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交换人是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交换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权机构同意交换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交换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职代会决议等);
5、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交换的,提交交换人的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同住成年直系亲属的同意交易声明及关系证明;
6、房地产交换合同;
7、房屋限制性转让的,提交相关部门同意转让证明材料;
8、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完税凭证;
9、交换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10、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和个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自建私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可与交换手续合并申请办理。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本业务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6、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七、房地产赠与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赠与他人,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房地产赠与合同公证书;
5、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6、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7、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受赠人还应提交其户籍在本村的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中涉及非商业、非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和个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自建私房的土地补出让手续可与赠与转移登记手续合并办理。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八、单位房地产出售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单位持有的房地产因买卖、改制、出资入股、企业分立、合并等行为导致房地产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5、出卖方有权机构同意出售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出售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职代会决议等);
6、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
7、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8、房屋限制性转让的,提交相关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9、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交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书面意见;
10、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回单或完税凭证;
11、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