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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八、一般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权属人更名、更改身份证件号码、房地坐落更址、房屋改建、扩建、面积变化、分割、合并、改变用途等原因引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规定的测绘资料;

  5、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自然人姓名变更(即更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提交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其他身份证件名称变更的,提交证件变更的证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3)房地坐落、门牌、单元户室号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5)房屋用途改变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变更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7)房屋改、扩建或面积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改、扩建的批准文件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存在增容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8)同一所有权人分割或合并房屋的,提交分割或合并的书面说明并附示意图;

  (9)宗地界址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界址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5(9)项中的变更界址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九、一般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房屋被依法征收、倒塌或自行拆除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土地房屋权利消灭,或权属人放弃权利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证明土地房屋权利消灭的材料:

  (1)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提交由征收主管部门出具的被征收的房地产清单及权属证明书注销的通知;

  (2)因房屋倒塌或自行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提交房屋灭失情况的书面说明;

  (3)因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房地产权属人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4)权属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属人放弃权利的书面声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致使原土地房屋权利消灭且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十、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

  购房者分户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完成项目初始登记的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项目,其分户单元在项目初始登记范围内且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契税完税凭证;

  6、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十一、住改房产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售房单位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出售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住改批文复印件(已提交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的,不需提交该材料);

  5、公有住房申请书或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

  6、公有住房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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