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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权属证书、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土地未登记的,提交用地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属划拨用地的项目不需提交);

  4、规定的测绘资料;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7、规划部门设计方案批复、规划审定的总平图、分层平面图复印件;有地下层的,提交经人防管理部门审核的人防平面图;

  8、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9、民政部门出具或确认的新编门牌证明复印件、新旧门牌及户室单元对照表;

  10、商品房项目若未办理现售备案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1、明确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具体部位、功能用途、面积、明细列表的材料;

  12、白蚁防治验收证明。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办理前应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网站(https://www.reec.net)上传该项目的《项目登记手册》,按要求规范填报并逐项核对无误后再上传。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五、项目权属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建设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房产坐落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2)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3)房屋用途改变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变更的批准文件;

  (4)户型改变的,提交规划部门许可变更的批准文件(附平面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重新提交规定的测绘资料;

  (5)部分权属单元解除限制登记或转移的,还应提交解除权属限制的证明材料;

  (6)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7)其他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六、一般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法建造房屋首次申请权属登记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提交土地权属证书及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或有偿使用且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4、规定的测绘资料;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

  7、规划部门设计方案批复、规划审定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复印件;有地下层的,提交经人防管理部门审核的人防平面图;

  8、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9、民政部门出具或确认的新编门牌证明复印件、新旧门牌及户室单元对照表;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白蚁防治验收证明。

  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不需提交7、8项。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10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七、一般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非交易类)

  (一)受理条件:

  因继承、析产等非交易行为而引起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发生转移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证明权利归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1)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2)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析产协议公证书;

  (3)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4)其他证明材料。

  5、规定的测绘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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