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厦国土房〔2011〕249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
六条之规定,我局制定了《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以出让、有偿使用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
(3)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契税完税凭证。
注:属划拨用地的,不需提交3(2)、(3)、6项;属招拍挂取得用地的,不需提交3(1)、5项。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4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土地使用权登记事项,如权属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使用类型、宗地界址、面积、土地使用权起止年限等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3)土地坐落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5)宗地界址发生变更的:A、因调整用地范围导致面积变化的,提交调整用地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B、因土地被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收回用地的批准文件;
(6)因宗地界址发生变化,提交变更界址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8)其他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4(6)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自然灾害、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或因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证明土地权利消灭的材料: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办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提交土地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原用地批准部门出具的未办续期的证明材料;
(3)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5、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且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四、项目权属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新建的商品房、统建房(含危改、落实政策等房产)、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项目权属的初始登记。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