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医院投诉登记表》
投诉方式:□来电 □来访 □来信 □其他
投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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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患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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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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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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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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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门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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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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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投诉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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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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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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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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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记 录 人:
记录时间:
投诉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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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记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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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领导阅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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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记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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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记录:
记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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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记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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