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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医院投诉登记表》

  投诉方式:□来电 □来访 □来信 □其他   

投诉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患者姓名

 

患者性别

 

患者年龄

 

住院/门诊号

 

投诉时间

 

被投诉科室/人员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  址

 

投诉内容

 

 

 

 

 

 

 

 

 

 

 

 

 

           记 录 人:

           记录时间:

        投诉人签字确认:

 

调查核实情况:

   

记录:     年  月  日

医院领导阅示:

 

 

处理结果:

    

记录:     年  月  日

反馈记录:

 

 

  

记录:    年  月  日

备  注:

 

 

 

记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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