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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要求,做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工作。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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