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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法规,通过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事故鉴定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在医院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不得自行协商解决,必须向医院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妥善、完整地保管好医疗文件资料及相关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对所提供的医疗文件资料及相关原始资料、鉴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资料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辖区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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