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卫医〔201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机构,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重庆市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预防与报告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