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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1]9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大企业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将医疗废物和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要重点完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储存、交接、回收制度,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规范管理。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和买卖医疗垃圾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73号)要求,对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条例》《办法》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及时移交登记机关进行记分登记,纳入校验管理。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医疗机构要设置专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医疗废物暂存点的建设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逐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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