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11]34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文昌湖旅游渡假区地事局,大企业卫生处(安环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保护从事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执行。
一、认清当前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职工身体健康与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科学发展。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发职业病病人数逐年降低,职工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应看到,我市作为老工业转型城市,工业门类比较齐全,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接害职工查体率、职业病人诊疗率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各区县、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长远发展理念,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努力把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
各区县卫生局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11]1号)要求,结合全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工程,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依法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今年全市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据实确定接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数量,做好本企业接害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