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1〕19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根据《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其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㈡受刑事处罚的;
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㈦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㈧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医师注册后出现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等情况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三、医师注册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医师注销注册的责任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抓紧清理汇总本单位医师信息,并于2月28日前将2011年2月10日前已经具备注销条件的医师信息报该医师的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根据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注销申报和备案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