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把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就业援助规定条件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成年孤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孤儿成年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孤儿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
四、加强机构设施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30万人口以上和孤儿较多的县(市、区)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根据实际需要,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儿童生活用车等,完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和监督评估等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老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