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收养孤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三、切实维护孤儿权益,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2011年1月起,中央和省按照月人均4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地)、县(市、区)分级承担。各市(州、地)、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具体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妥善安排本级补助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原已享受标准加上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社会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抚育支出,不得冲抵行政事业经费。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对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要及时注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国家免费免疫规划工作,对适龄儿童开展免疫疫苗接种,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导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治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感染艾滋病毒的孤儿要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减免其学费,当地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予以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孤儿,全部纳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全部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按就近原则入读当地学校。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